2006年3月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 陈利红 戴永梅 杜智慧

  收割机撞伤拾麦人按过错各自担责任
  案例实录:2005年5月30日,高某将承包地的小麦以每亩50元的价格承包给姚某收割。姚某在操作收割机倒车时撞伤了跟在后面拾麦穗的高某,致高某受伤。高某遂起诉要求姚某赔偿各项损失64000元。
  处理结果:在审理中,高某认为姚某操作收割机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,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姚某辩称,因收割机驾驶位置较高,对四周情况不能全部观察清楚,而且其在倒车时,已高声提醒过“我要倒车”,因此本身并无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;而高某明知收割机具有危险性,仍紧跟其后捡麦穗,对自身受伤应负全部责任。后经法院调解,姚某赔偿高某27500元。
  法官点评: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双方过错及责任大小。本案中,因收割机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机械化工具,姚某操作收割机进行作业时应尽高度注意安全义务,必须在确定实际安全的情况下倒车。虽然姚某在倒车时已高声提醒,但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确认周围是否安全,故姚某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,对造成原告伤害负有过错。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从事活动时应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存在危险性有合理预见。其在拾麦穗时未与收割机保持适当距离,对自身安全未尽一般合理注意义务,也具有一定过错。在界定两者过错责任比例时,因姚某操作的是具有危险性的机械化工具,因此,他应履行的安全注意义务要高于一般人,故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
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承担违约金
  案情实录: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一份,合同期限为5年,自2004年6月2日起至2009年6月1日止,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。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,并约定任何一方合同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,需支付违约金,具体支付的额度按《劳动法》及被告公司有关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办理。约定原告的年岗位收入为80000元(含税),试用期期间每月2400元。被告公司有关劳动合同实施细则规定,违约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,公司有权向其追索违约金。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违约金标准为20000至25000元。合同签订当日,原告即去被告公司工作。2004年8月23日,被告公司聘任原告为该公司产品实物质量负责人。2005年3月18日起,原告未说明任何理由就不上班了。被告公司于同年4月1日书面通知原告擅自不上班属旷工,要求原告在同月4日前上班,否则作除名处理,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。原告于同月4日回信,以本部门领导对其工作不支持、不信任等原因,表示不再继续上班。为此,被告公司于同月14日提出仲裁,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0元等。经仲裁,裁决原告周某支付被告违约金25000元等。原告不服,向法院起诉,请求法院驳回被告公司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0元。
  处理结果:原告周某支付被告违约金23000元。
  法官点评:虽然在劳动关系上,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,但是在现实生活中,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,迟到早退、擅自“离岗”甚至随意“跳槽”的现象较多,因此,用人单位为了加强管理而订立相关的违约条款也无可厚非。从本案争议的焦点来看,主要涉及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。根据《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》第16条规定:“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的,仅限于下列情形:(一)违反服务期约定的;……。违约金额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、合理的原则。”这一条款包含两层意思:一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义务,就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;二是违约金的金额应当公平合理,用人单位不能以此漫天要价。据此,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规定违约条款是合法的。同时,原、被告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违约金额并未违反公平、合理的原则。所以,原告在合同期未满前擅自离职,显然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,理应依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,按约定支付违约金。
本期点评